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1752號
TNDV,114,司執,31752,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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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75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雅玲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湯畯忠即湯順忠
           住臺南市安南區郡安路3段250巷2弄13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 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 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旗山區,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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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