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0430號
TNDV,114,司執,30430,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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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430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簡德佑  
           住○○市○區○村路0段00巷0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永定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3月3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 已於113年10月10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 ,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屬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從而,依上開 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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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