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84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鴻達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林惠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等資料,然債 務人之住所地在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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