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70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善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善資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 係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函查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戶籍地係在福建省 金門縣,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 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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