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83號
TNDV,114,司催,83,202503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原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來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8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林朝明春園休閒農場 第一商業銀行 善化分行 原香有限公司 113年7月31日 19,830元 RA4411241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原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