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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089號
TNDV,114,司促,5089,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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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9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債 務 人 梁正南 (已歿)
債 務 人 梁福


一、債務人梁福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零參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一一條之規定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段、
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梁正南於債權
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
對之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能力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
一一條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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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