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975號
TNDV,114,司促,4975,2025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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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翁銘駿


債 務 人 睿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滿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975號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 利率 違約金 違約金利率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起訖日(民國) 001 99,968元 113年9月23日起至114年3月3日 2.685% 113年11月23日起至114年3月3日止 0.2685% 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5% 114年3月4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 0.3685% 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7% 合計 99,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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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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