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務 人 陳威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以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玖佰零壹元為
計算之本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二點二九五%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二點二九五%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以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肆拾陸元為計算
之本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利率二點二九五%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二點二九五%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五、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原告之訴,有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
起訴、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
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是
債權人已據某一請求權基礎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於該支
付命令事件繫屬中,債權人如再以同一請求權基礎重行聲請
,除後聲請顯欠缺程序實益外,且為避免二支付命令因債務
人提出異議而致同一事件於法院重複繫屬,法院即應駁回提
出在後之支付命令聲請。
六、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分別向其借款新臺幣798,901元、4
2,046元為由,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然債權人就上開借
款債權及利息部分,前已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4905號支付
命令並確定在案,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自不得以同一原因
事實,向法院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故本件本金及利息請
求部分之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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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