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7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張珮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零貳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拾捌萬零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二八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