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8號
TNDV,114,亡,8,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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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淑妤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尤筠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A01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0
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7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A01(民國00年0月00日生)設籍於臺
南市○○區○○里○○000號,於101年10月19日因不明原因無法聯
繫,其胞姊陳謝嫌曾向警方報案協尋,惟失蹤人A01迄今仍
無音訊,因失蹤人A01離婚無子女,父母均已歿,爰依法聲
請准予裁定對失蹤人A01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
記載「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
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
陳報法院」,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至2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臺南○○○○○○○○114年1
月21日南市新化戶字第1140000251號函及所附失蹤人A01及
其親屬之戶籍資料、失蹤人A01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健保個人就醫
紀錄查詢、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全
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記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
化分局114年2月25日南市警化偵字第1140085178號函及所附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山上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失蹤人口--資料報表等件附卷可
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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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