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尤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
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
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函請聲請人向鈞院聲請該
轄區居民甲○○死亡宣告,甲○○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因
前於法務部○○○○○○○執行,而設籍在臺南市○○區○○○村0號,
於99年12月31日經戶籍機關逕住址變更登記為臺南市○○區○○
○路○段0000號臺南○○○○○○○○歸仁辦公處,臺南市歸仁政事務
所於114年2月18日清查比對生活軌跡資料,甲○○仍行方不明
。失蹤人甲○○未婚無子女,現應認失蹤已滿3年,聲請人爰
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失蹤人甲○○行蹤不明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
○○○○○○114年2月18日南市歸仁戶字第1140000797號函暨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查詢單、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臺南
市歸仁區公所回函、警政對戶政失蹤人口處理表、甲○○之戶
籍資料、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
、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資料查詢單、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
料查詢單、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投保資料查詢
結果單、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單、全國刑
案資料查註表等件資料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甲○○3
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