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398號
TNDV,113,重訴,398,202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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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子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53,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85,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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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