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190號
TNDV,113,訴,1190,2025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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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 告 趙莉莉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被 告 杜宜倩

訴訟代理人 杜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二項間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已敘明原 告其餘之訴應駁回之意旨,惟於主文欄漏未記載,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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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