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 告 趙莉莉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被 告 杜宜倩
兼
訴訟代理人 杜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二項間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已敘明原 告其餘之訴應駁回之意旨,惟於主文欄漏未記載,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