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253號
TNDV,113,簡上,253,2025031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菱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齡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複 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被 上訴人 宏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衫潤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
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6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本訴原告及反訴被告,下稱被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月8日承租上訴人(本訴被告及反訴原告
,下稱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之廠房(下
稱系爭租賃物),約定租期自110年4月1日至116年3月31日
,共6年,雙方並簽訂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被上訴
人於同年1月19日給付押租金新臺幣(下同)44萬元與上訴
人。兩造除系爭租約第2條約定上訴人同意給予被上訴人自
訂約日起至110年3月31日做為裝潢期,該期間不收租金之外
,雙方另有協議上訴人應先行完成系爭租賃物之外牆窗戶、
內牆牆壁整修等工程(下稱系爭整修作業),並應至少預留
1個月時間給被上訴人裝潢,然被上訴人於110年3月9日查看
系爭租賃物時,發現現場尚有多處殘存砂石,及施工車輛、
鷹架、工具、材料等物雜亂放置,外牆窗戶、內牆牆壁亦未
整修完成,經被上訴人多次催告上訴人應儘速完成系爭整修
作業並交付合於兩造約定之系爭租賃物,仍未獲置理,被上
訴人因而於同年月25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解除系爭租約
,請求返還押租金44萬元,惟上訴人拒絕返還。為此,爰依
民法第25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給付44萬元,
及自受領時即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又上訴人未交付合於約定之系爭租賃物,
被上訴人解除系爭租約,應屬合法,並無違反系爭租約之情
形,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違約在先,依系爭租約第17條第1
項約定應賠償上訴人違約金66萬元,扣除押租金44萬元後,
尚應給付上訴人22萬,並反訴請求上訴人給付22萬元及法定
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雙方係約定現況交屋,系爭租約之文字未記載
上訴人應完成系爭整修作業,上訴人並無整修義務,上訴人
僅額外承諾會於110年4月1日前處理系爭租賃物之窗戶玻璃
及屋內壁癌(發霉)而已,故所交付之系爭租賃物已合於兩造
約定;另上訴人於系爭租約簽訂時即110年1月8日已將系爭
租賃物之鑰匙交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隨即進場就系爭租賃
物之地板及大門等進行裝潢,並購置物品運送至系爭租賃物
內置放,上訴人有給予被上訴人約定之裝潢期,已履行系爭
租約約定之義務,然被上訴人卻突然於同年3月10日將系爭
租賃物之鑰匙交還上訴人,並為不承租之表示,顯見係被上
訴人違約在先,被上訴人於110年3月25日以存證信函向上訴
人表示解除系爭租約,其解約應不合法,被上訴人請求返還
押租金44萬元及法定利息,並無理由。又被上訴人違約在先
,依系爭租約第17條第1項約定,被上訴人如於租期開始前
解約,應給付違約金66萬元,上訴人業於110年3月29日以存
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扣除其所交付之押租金44萬元後,被
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2萬元,然上訴人置之不理。故依系
爭租約第17條第1項約定,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22
萬元及法定利息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被上訴人之請求為全部勝訴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44
萬元及自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就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2萬元部分
為敗訴判決。因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不服,提起上訴
,並就本訴部分上訴聲明:㈠原判決第1項至第3項均廢棄。㈡
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另就反訴部分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第4項至第5項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2萬元,
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62至63頁、第86至87頁):
 ㈠被上訴人於110年1月8日承租上訴人所有之系爭租賃物,並簽
訂系爭租約,被上訴人於同年月19日給付押租金44萬元予上
訴人。
 ㈡系爭租約書第2條約定:「租賃期限為110年04月01日至116年
03月31日止,共計6年。甲方(即上訴人,下同)同意給予
乙方(即被上訴人,下同)自立約日起至110年3月31日做為
裝潢期,該期間不收租金)」;第17條第1項約定:「本租
期未屆滿前,乙方得經甲方同意終止契約,但若租期未滿3
年或租期開始前乙方解除本約,乙方應給付甲方違約金66萬
元正做為裝潢期之損失」。
 ㈢上訴人員工黃春華於110年1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拍照承諾
書傳送訊息予被上訴人員工,其中記載:「立承諾書人即出
租人:菱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燦齡,現出租臺南
市○區○○路00號建物乙棟予承租人:宏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陳衫潤,出租人承諾於民國110年04月01日前將
租賃物内之窗戶玻璃及屋內發霉處等處理好」等語。
 ㈣被上訴人於110年3月10日將系爭租賃物之鑰匙還給上訴人。
 ㈤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110年3月15日至租賃物現場與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協商,對話內容如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639號
卷(下稱原審卷)第70至77頁之勘驗筆錄。
 ㈥被上訴人於110年3月25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予上訴人並
主張解除契約、返還押租金44萬元,上訴人於同年月29日委
託律師回寄存證信函,表示被上訴人應負違約責任,除沒收
押租金44萬元外,要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22萬元,上訴
人並於同年5月31日寄發統一發票予被上訴人。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解除系爭租約應屬合法,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押租金4
4萬元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
 ⒈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民法第423條定有明文。此項義務,為出租人之主給付義務
,如出租人交付之租賃物,不合於約定之使用目的或於租賃
關係存續中未保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者,即與債之
本旨不符,承租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租金之支付
,並得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依瑕疵擔保責
任之規定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
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
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
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分別
定有明文。是行使終止權而消滅其契約關係者,應以開始履
行之繼續性契約為限,蓋已開始履行之繼續性契約,無須因
嗣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而使其溯及的消滅契約關係之必
要,否則徒增法律關係之複雜;惟尚未履行之繼續性契約,
則無此顧慮,非不得容許法定或意定解除權之行使。故屬繼
續性之租賃契約,在出租人尚未合法交付租賃物與承租人以
前,當事人之一方非不得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租賃契約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77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債務
人遲延履行,債權人固須催告債務人履行,待相當期限經過
而不履行時,始得解除契約,惟如債務人經催告後,已經表
示拒絕履行,債權人自得即行解除契約,無等待相當期限經
過之必要。
 ⒉查,上訴人員工黃春華於110年1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拍照
承諾書傳送訊息予被上訴人員工,其中記載:「立承諾書人
即出租人:菱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燦齡,現出租
臺南市○區○○路00號建物乙棟予承租人:宏潤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衫潤,出租人承諾於民國110年04月01日
前將租賃物内之窗戶玻璃及屋內發霉處等處理好」等語明確
(原審卷第90頁),足見上訴人雖於簽訂系爭租約時即110年1
月8日已將系爭租賃物之鑰匙交給被上訴人,但尚未完全履
行交付合於兩造約定系爭租賃物之義務,系爭租賃物仍未合
於兩造主觀上之共同認知,上訴人始須傳送前揭承諾書為上
開意思表示,上訴人抗辯兩造係約定現況交屋,交付鑰匙時
已履行交付合於約定系爭租賃物之義務乙節,難可採信。又
參之兩造員工間、上訴人員工與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分別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可知上訴人係預
備於110年3月15日交付系爭租賃物予被上訴人進行裝潢,基
於給予被上訴人1個月裝潢期之理由,為此主動提出延至同
年4月15日再開始收取租金,依此可推知上訴人於簽約時雖
已交付系爭租賃物之鑰匙與被上訴人,惟當時系爭租賃物之
屋況如已合於兩造約定,上訴人顯無嗣後再告知被上訴人將
於110年3月15日「交屋」,並延後收取租金時間之必要,益
徵兩造並非以110年1月8日系爭租賃物之屋況為現況交屋之
約定,而係約定上訴人應對系爭租賃物為一定之整理後,至
遲於開始收租前1個月交付系爭租賃物讓被上訴人進場裝潢
。此外,兩造法定代理人於110年3月15日在系爭租賃物現場
協商時,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稱:那很簡單的,你記得我有
跟你說,我們要整修外牆面,所以你要簽約時有跟你說,你
可以進來,我們同步一起做,不影響等語,有勘驗筆錄在卷
可參(原審卷第73頁),此與前揭上訴人員工以通訊軟體LI
NE傳送之承諾書內容,上訴人承諾處理窗戶玻璃及屋內牆壁
壁癌乙節互核,足徵被上訴人主張雙方另有協議上訴人交屋
前應完成系爭整修作業之事實,堪以採信,上訴人抗辯雙方
係約定現況交屋,系爭租約並未記載上訴人應完成系爭整修
作業之義務,上訴人僅額外承諾會於110年4月1日前處理系
爭租賃物之窗戶玻璃及屋內壁癌(發霉)等語,洵屬無據,無
從憑採。
 ⒊次查,被上訴人主張於110年3月9日前往系爭租賃物查看,發
現現場仍有許多工人進行施工、施工車輛、鷹架、工具材料
等物品雜亂堆置,系爭整修作業尚未完成,被上訴人員工前
往上訴人公司催告上訴人應儘速完成整修並交屋,上訴人仍
置之不理等情,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上開時間至系爭租賃物拍
攝之照片在卷可稽(原審卷第51至53頁),且附表二所示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係發生於000年0月0日上訴人員工
與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連繫對話後,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再
截圖傳送給被上訴人員工邱文蓉,亦經本院當庭勘驗邱文蓉
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之截圖時間屬實(本院卷第64、6
5頁),堪認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遲至110年3月9日仍未完成
系爭整修作業並交付系爭租賃物與被上訴人一事為可採。再
參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110年3月15日經被上訴人質疑系爭
房屋現況要如何進行裝潢時,表示:本來就是這樣交屋了啊
等語,有勘驗筆錄附卷可參(原審卷第72、73頁),足證上
訴人遲至同年月15日時,仍未交付合於兩造約定之系爭租賃
物,經被上訴人質疑後,已表達無履行整修義務之意願至明
。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交付合於兩造約定之系爭租賃物
,經多次催告而拒絕履行,故於110年3月25日寄發存證信函
通知上訴人解除系爭租約,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認已生解
除契約之效力。
 4.綜上,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另協議上訴人應完成系爭整修作業
,並至少預留1個月時間給被上訴人做為裝潢期,該裝潢期
不收取租金,上訴人卻未於約定時間內完成系爭整修作業,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系爭租約,應屬適法。從而,被上
訴人於解除系爭租約後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上訴人
返還押租金44萬元,及自受領時即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上訴人依系爭租約第17條第1項約定,反訴主張被上訴人應給
付違約金66萬元,經扣除押租金44萬元後,被上訴人應給付
上訴人22萬元及法定利息,為無理由:
 ⒈查,依系爭租約第2條約定、及附表一、二之通訊軟體LINE對
話內容,並參以兩造法定代理人於110年3月15日協商時,被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表示:「當然是我花,這當初是我答應我
OK,但是你跟我說的是不是說你2月底要交給我,讓我有1個
月的時間裝潢,4/1付租金,對麻,所以你跟我說。」等語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覆以:「差一個星期麻,我們上禮拜就
說要交給你」一語,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原審卷第72頁)
,可知系爭租約原約定上訴人自110年4月1日起開始收取租
金,及上訴人應給予被上訴人至少1個月不收租金之裝潢期
,申言之,上訴人最遲應於110年3月1日前交付合於兩造約
定之系爭租賃物予被上訴人進行裝潢,上訴人卻未於該日前
完成系爭整修作業並交屋,顯係上訴人違反兩造約定在先,
復參諸證人邱文蓉結證稱:(除了原證9照片,你是否看過
其他工人進去系爭房屋施工?如有,該工人為何人?該工人
是何人僱用?你如何確認?)我110年3月9日要交屋前幾天
我去那邊要確認交屋時間,我不知道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
無跟對方確認約時問,但我們去的時候直接上二樓,遇到上
訴人老闆也就是法定代理人陳燦齡,還有上訴人會計黃春華
,還有看到其他工人,但不知道是什麼工人,有做一些施工
動作,做什麼也沒有去注意。......。(照片有一些拆除物
品,還有要將地板貼皮移除、窗戶堆置,是否被上訴人所為
?)我們沒有請人去拆除。......。(大門鑰匙後來怎麼還
給上訴人?)我要跟對造公司會計拿資料,他們會計要我把
鑰匙還回去。…(被上訴人有無進入房屋將工廠裡面的地板
進行整修?)沒有。(你剛說鑰匙還給我們是何時?)110年
3月10日就還了,我有跟黃春華之間LINE對話。......。(
承諾書是上訴人願意施作的內容?)是。合約沒有這些內容
,是我要求要寫進去的」等語(原審卷第94至98頁),足徵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遲至110年3月10日尚未交屋,致系爭租
約目的無法達成,因上訴人要求而將鑰匙交還之事實,應屬
所據。
 ⒉基上各情,被上訴人係因上訴人無法依約交屋而交還鑰匙,
且上訴人簽立系爭租約後至110年3月15日,仍未完成系爭租
賃物之系爭整修作業而交付系爭租賃物與被上訴人,被上訴
人解除系爭租約應屬適法,此亦經本院認定如前,自難認被
上訴人表示不承租有何違反系爭租約之情事,尚無須依系爭
租約第17條第1項約定負給付違約金之責任。是上訴人未依
約於期限內交付合於約定之系爭租賃物,並於要求被上訴人
返還系爭租賃物鑰匙後,指稱被上訴人返還鑰匙、表示不承
租之行為係屬違約,應依系爭租約負給付違約金責任,其主
張難認有憑,洵無可採。從而,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
給付66萬元違約金,扣除押租金44萬元後,尚應給付上訴人
22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兩造協議上訴人應在交屋前完成系爭整修作業,
上訴人未依約於期限內交付合於兩造約定之系爭租賃物,被
上訴人解除系爭租約應屬合法,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59條規
定請求上訴人返還押租金44萬元,及自110年1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被上訴人解約合法,並無違反系爭租約之情事,上
訴人依系爭租約第17條第1項約定,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
付22萬元及法定利息,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審就本訴及
反訴部分均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
仍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調查及論述,附
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包括本訴及反訴)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附表一:
LINE對話紀錄(本院11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35號第21頁) 被上訴人員工 黃小姐 我們董事長這邊有說好房屋交屋後還要再一個月的裝修期 這個要再寫進承諾書裡 上訴人員工(黃春華) 我們老闆說:3月15日就可以先交屋給你們裝潢,4/15開始收租金,謝謝 這個是彼此信任的問題,是否要再列入承諾書?我再問一下? 被上訴人員工 等我再詢問一下 上訴人員工(黃春華) 圖片(ok)
附表二:
LINE對話紀錄(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639號第90頁) 對話時間:110年3月9日 上訴人員工(黃春華) 陳董您好:我們老闆說:3月15日就可以先交屋給你們裝璜,4/15開始收租金.謝謝 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請告知3月15日,不可能進場,請完整交給我後,再進場整修,光是地板及樓梯、廁所…等。 請貴公司在3月底前完成所有整修後,5月1日開始計算租金。

1/1頁


參考資料
宏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菱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