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啟宏
代 理 人 陳亮豪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秉璁
代 理 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許可追加分配,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二十五行關於「……於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後1個月內裁定擴張」之記載,應更正為「……於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後1個月內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第三頁
第十六行關於「既未經法院裁定擴張清算之範圍」之記載,應予
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上開規定於更生之程序亦有準用,復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明定。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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