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郁蒽(原名陳淑萍)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陳郁蔥」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郁蒽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