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抗字,113年度,60號
TNDV,113,家親聲抗,60,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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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0號
抗 告 人 丙○○
代 理 人 鄭渼蓁律師
汪令璿律師
楊亭禹律師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田欣永律師
王毓伶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原裁定附表一、(二)關於抗告人與未成年子女於農曆春節期間之
會面交往時間應變更為「抗告人得於每年增加農曆除夕上午11時
至大年初二上午11時之探視期間,其接送比照前開第1項所列方
式」。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及原審裁定之理由引用原審裁定
之記載。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一)原裁定參酌訪視報告,雖認兩造均無不適任未成年子女
親權人之處,惟考量未成年子女自民國111年11月起迄
今均由相對人主責照顧,照顧情況良好,並審酌心理學
之研究,而認由相對人單獨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
方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云云。惟查:
    ⒈抗告人較有充足的家庭支持系統,且有較佳的財務狀
況,更適於單獨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並擔任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⑴未成年子女自出生即在台南市○○區○○○街00巷00號成
長,且平日白天均是由抗告人父母協助照顧未成年
子女,就算是兩造下班回家,也是由抗告人父母看
顧至兩人用餐完畢後方接手陪伴及照顧。且抗告人
父母均已退休,兩人均有意願協助抗告人照顧未成
年子女。而抗告人目前已覓得工作,工作穩定,上
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不需要加班
,故抗告人下班後即可接手照顧未成年子女。
     ⑵抗告人於相對人攜未成年子女離家前本即會陪伴未
成年子女玩耍或者以點字書、巧虎育兒期刊等親子
共讀時間,促進未成年子女語彙發音的練習,或者
陪未成年子女玩積木,促進手腳協調能力。假日時
,抗告人亦經常與相對人一同帶未成年子女至公園
玩耍,因相對人不想曬太陽,故未成年子女玩遊樂
設施多由抗告人在旁看顧陪伴。抗告人親自陪伴未
成年子女玩耍、運動,不僅能刺激未成年子女之肌
肉、骨骼發展,亦能培養親子關係,且不會對家人
造成額外負擔,顯見抗告人能提供未成年子女更完
善之照顧,更有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成長。且未成年
子女幼時經常習慣趴在抗告人肚子上睡覺,顯見對
於抗告人有相當的依賴,且對於抗告人的陪伴感到
安心
    ⒉抗告人妹妹育有兩名與未成年子女年紀相仿且性別相
同之男童,因抗告人妹妹亦居住於○○區,經常帶兩名
小孩至抗告人家中與未成年子女玩耍,相較於相對人
為獨生子女,家中亦無與未成年子女年紀相仿之孩童
,抗告人之家庭生活環境得使未成年子女有與同年齡
層小孩相處之機會,故相較之下,抗告人之家庭資源
遠較相對人豐富。
    ⒊未成年子女為男生,基於子女父母同性原則,亦應由
抗告人單獨行使親權,並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
     隨著未成年子女逐漸成長,有性別意識,更需要由父
親引導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故基於同性原則,抗
告人較相對人更適於擔任主要照顧者。
    ⒋抗告人住家有更大的居住空間可供未成年子女有獨立
空間:
     相對人父母住家僅為約26坪之公寓,格局僅有兩房,
依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工訪視調查報告第4頁
所載,相對人之後計畫持續與未成年子女住於父母家
中,而僅計畫再隔出一間房予未成年子女使用,然相
對人家中本即壅擠,不可能有空間再多隔出一個房間
予未成年子女使用,且房間僅剩狹窄的走動空間,使
用空間明顯不足,且以未成年子女漸長大其活動力更
強時,這樣的空間是相對可能造成碰撞受傷之情形發
生,而顯不安全。又縱使係以隔間方式給未成年子女
獨立空間,亦不及抗告人○○住家為三樓透天,抗告人
本即已規劃預留三樓房間予未成年子女使用,未成年
子女可以有獨立的房間,有更大空間讓未成年子女跑
跳、活動,故抗告人能提供更好、更舒適的居住空間

    ⒌相對人強將未成年子女帶至○○市父母家中居住,透過
此方式欲形塑符合繼續性原則,然實際上未成年子女
直至1歲半時都居住於抗告人○○區住家,且習慣爺爺
奶奶參與其日常生活,而在目前每個月二次的會面交
往過程中,未成年子女與爺爺奶奶、兩名表哥均相處
融洽,而未成年子女亦未因相對人將其帶往○○市生活
而展現對於原本住居環境的不熟悉,故基於繼續性原
則,應使未成年子女繼續於其幼年習慣之抗告人住所
生活。
    ⒍抗告人本已有規劃未成年子女就讀○○○人文藝術幼兒園
,且亦已繳交註冊費,本預計於112年8月可入園就讀
,然因相對人於111年11月間強行將未成年子女帶離
,因此計畫擱置。於未成年子女就讀幼兒園後,抗告
人父母於白天即毋須負擔照顧之責,僅須在未成年子
女放學回家後,短暫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而在抗告
人下班回家後,即可接手照顧未成年子女,抗告人父
母不僅不會有不堪照顧之勞力耗損,更能即時提供抗
告人適時之協助。
    ⒎相對人於111年11月間強行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其原本熟
悉之居住環境,顯然毫不顧慮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並非友善父母:
     ⑴經查,相對人於111年11月22日趁抗告人上班之際,
相對人父親與五叔至被告家中,並與抗告人母親有
原審原證8號之對話,對話中雖然曾經提及要帶未
成年子女回○○,但抗告人母親隨即表示伊都在家,
如果相對人有需要,她會幫忙。而相對人父親則表
示:「不是,她或想說在這個恐懼跟壓力之下,她
想要回去娘家。」、「所以跟親家妳打個招呼,阿
她跟舅舅吃飯也有聊到她想要回娘家。她也會跟甲
○講,阿甲○回來妳再轉告她-下。」,抗告人母親
以為係相對人要自己回○○市父母家,因此也贊同,
孰料,相對人卻以要外出吃飯為理由,將未成年子
女帶出,並一同帶回○○。
     ⑵相對人未直接向抗告人表示要將未成年子女帶回○○
市父母家中長期生活,僅於北上途中傳LINE告知抗
告人,相對人絲毫未顧及未成年子女立即被帶離其
所熟悉的環境所可能造成之影響,以及抗告人親權
行使因此遭到剝奪,每日思念未成年子女,卻無法
獲得善意回應,故相對人將未成年子女帶回○○市住
家實非友善父母所應為,且亦顯然違反聯合國兒童
權利公約第9條第1項之規定。
    ⒏社工訪視報告雖得為原裁定酌定親權之參考依據,然
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工訪視調查報告過於片面
,顯有不當。且因社工訪視時,未成年子女未在抗告
人住處,社工亦無法就抗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相處
為觀察及紀錄,而影響社工訪視報告之完整度:
     ⑴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工訪視調查報告建議由
相對人單獨行使親權之理由略為:相對人自述為未
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抗告人有家庭暴力行為,
基於主要照顧者原則及繼續性原則建議由相對人單
獨行使親權云云。然查:
      ①相對人上班後,未成年子女白天均由抗告人父母
親照顧,相對人及抗告人則於下班後接手照顧,
兩人亦就照顧未成年子女進行分工,相對人固然
不斷主張泡牛奶給未成年子女喝、換尿布等事均
由其負責,並稱抗告人都沒有照顧未成年子女云
云,但實際上抗告人都有陪伴未成年子女玩耍或
引導未成年子女使用幼兒教材輔具、積木等,甚
至外出至戶外遊玩,相對人都因為不喜歡曬太陽
,而由抗告人陪同、看顧未成年子女,相對人則
在一旁划手機,相對人片面聲稱自己是主要照顧
者,但實際上是兩人就照顧未成年子女之分工,
而相對人所定義之「照顧」相當狹隘,亦過度片
面。
      ②再就繼續性原則而言,同前所述,未成年子女至
少在成長至1歲半以前係生活於抗告人○○區住家
,且白天由爺爺奶奶主要照顧,在抗告人及相對
人返家後方接手照顧,而相對人於111年11月間
強行使未成年子女脫離習慣之居住環境,並藉此
形塑由其主要照顧或繼續照顧之外觀,然不論如
何,未成年子女於抗告人住家生活之期間仍長於
相對人將未成年子女帶回○○市生活的時間,而未
成年子女於112年度司家調字第50號調解筆錄後
,與抗告人定期會面交往時,每每遇到要與抗告
人、抗告人父母分離都會哭鬧不要,顯見未成年
子女相當習慣抗告人○○住家的環境,以及抗告人
、抗告人父母之照顧,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
社工訪視調查報告基於繼續性原則認由相對人單
獨行使親權,實未究明未成年子女居於相對人父
母住家之原因係被強制帶走,而有不當。
      ③再就相對人指摘抗告人家庭暴力乙節,實係因抗
告人當時面對所任職公司之經營權爭奪,因身為
採購部主管及董事長特助,遭受相當大的壓力,
更面臨因經營權轉換,可能因此面臨失業之情形
,因此較不能控自己情緒,而抗告人亦透過LINE
向相對人致歉,抗告人並非有暴力習慣之人,且
抗告人從未對未成年子女有任何暴力行為,更不
應因抗告人一時情緒失控認定應由相對人單獨行
使親權。
     ⑵依台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訪視報告,抗告
人經濟狀況無虞,親屬支持系統穩固,且抗告人對
於為主要照顧者亦有所安排,雖因僅探訪抗告人,
而無從就親權行使做出建議,然此亦顯現台南市
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較能持平為訪視之建議。且
未成年子女係遭相對人強行帶走而導致台南市童心
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訪視時無法觀察到抗告人與未
成年子女之實際相處情形而能給出建議,對抗告人
實屬不公平。
     ⑶觀諸上開兩份訪視報告,因社工訪視時未成年子女
均在相對人住處,故僅有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
社工訪視調查報告,有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互動之
紀錄,惟台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僅訪視到
抗告人,無實際觀察抗告人與未成年子女互動情形
,影響台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訪視報告之
完整度,故若台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若
有觀察到抗告人與未成年子女之互動,對於親權行
使能做出更具體之建議。
 (二)原裁定雖認定相對人攜同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居住,有
其正當理由云云。惟由以下事件可知相對人並非友善父
母,不適合擔任主要照顧者:
    ⒈相對人因購買外面商家所製作之小餐盒,導致準備未
成年子女食品時與平時之做法不同,故抗告人母親向
相對人詢問並確認變更後之做法,此為抗告人之母親
尊重相對人教養未成年子女方式,惟卻遭相對人片面
解釋為其為主要照顧者。又相對人任意指摘抗告人將
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責任推由抗告人之父母親,並以
抗告人之父母親身體問題借題發揮,以減損抗告人之
家庭支持系統,實非友善父母。
    ⒉相對人產後曾向抗告人表示其疑似有產後憂鬱之情形
,更曾於照顧未成年子女時,在未成年子女距離床鋪
尚有一定高度時,將當時僅6個月大的未成年子女懸
空摔到床上,而非輕放到床上,當時抗告人在一旁目
睹,但因相對人動作過於突然,抗告人不及阻止,是
相對人曾因個人情緒不穩,而有直接傷害未成年子女
之行為,顯然是將未成年子女當作情緒轉移之對象,
甚至是和抗告人談判之籌碼,不管兩造如何爭執皆不
該將未成年子女牽涉其中,何況是透過傷害未成年子
女之方式,顯見抗告人之情緒控管不佳,不適合擔任
主要照顧者。
    ⒊未成年子女返回台南時,多次於周日要出台南家門時
,皆表達不想去○○、不想去高鐵站、想留在台南就好
等語,顯見未成年子女對於在抗告人○○區住家之生活
環境已有相當之依賴,更可證明相對人強行將未成年
子女帶離原本熟悉之生活環境,實非友善父母。
    ⒋相對人以抗告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日常食物成分比例一
無所知,並提出更改後之比例詢問抗告人云云,惟抗
告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日常食物份量皆熟悉,部分營
養添加物為後期才使用,主要係因抗告人尊重相對人
對未成年子女餐食及營養品補給的安排,且抗告人亦
會參與準備。
    ⒌相對人稱抗告人阻止其返家拿取日常衣物云云,惟相
對人遲未返家拿回日常衣物,係出於其自身決定,絕
非抗告人遲遲不願同意,是相對人所述顯與事實不符
,更徵相對人一再塑造抗告人負面之形象,只為圖自
身之利益,而罔顧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⒍相對人於111年11月將未成年子女帶回北部住家後,於
平日周一周五時間,幾乎不會讓未成年子女與抗告
人有所互動,期間都是由抗告人主動向相對人詢問未
成年子女之近況如何,相對人方將未成年子女拍照予
抗告人,抗告人始能得知未成年子女之近況。於假日
期間,相對人亦僅給予抗告人5至10分鐘之時間視訊
,則相對人聲稱希望未成年子女得以遠離父母之糾紛
,自由快樂地在愛護的環境中成長茁壯云云,無疑僅
係表面之說詞,實際上相對人之作為實非友善父母。
    ⒎相對人刻意隱瞞未成年子女之健康狀況,顯非友善父
母:
     ⑴相對人於112年4月22日晚間,帶未成年子女至○○醫
院急診,然於112年5月9日,抗告人透過通訊軟體
問相對人:「乙○週五晚上要睡覺時,拉著我的手
去摸他頭:說爸爸,撞到,痛痛。這是為何?他下
來前有去撞到頭嗎?」,相對人回覆:「他跳床有
時就會扣到 我正在訓練他不要跳床」,之後經抗
告人詢問有無去看醫生,相對人竟回覆為什麼要看
醫生云云,從原審反證5號的對話紀錄與相對人於
原審提出之家事陳述意見㈣狀可知未成年子女確實
係於床上嬉戲時撞傷頭部,相對人亦帶未成年子女
至醫院急診,然抗告人對於相對人詢問未成年子女
之身體健康狀況,卻告知不實訊息,此已非單純隱
瞞,相對人之行為實屬惡意。
     ⑵相對人曾於113年2月23日帶未成年子女就醫,即已
確定是皮膚及皮下組織感染,然隔日抗告人與未成
年子女視訊時,相對人不僅未主動告知未成年子女
之體況,甚至面對抗告人詢問時還刻意隱瞞事實,
而後來才告知抗告人實際情況,足見相對人不願將
未成年子女之健康資訊完整揭露予抗告人,實非友
善父母。
     ⑶因相對人為現今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之人,亦係抗
告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生活或健康狀況之直接資訊
來源,因相對人起初僅告知相對人未成年子女感冒
,卻忽然變成皰疹牙齦炎,抗告人身為父親當然會
感到緊張,希望釐清未成年子女患病之原因,以及
是否有再進一步就醫的必要,然就算詢問相對人,
相對人也只是四兩撥千金的表示有看醫生追蹤,表
達出不希望抗告人再詢問的意思,而又於訴訟中稱
對於抗告人之詢問感到壓力云云,惟若相對人希望
抗告人自行查詢健保系統獲悉未成年子女之健康狀
況,顯見相對人根本無與抗告人於離婚後合作照顧
未成年子女之意。
     ⑷因未成年子女生病,所以在交付時說明未成年子女
之身體狀況、如何用藥,及如何使用未成年子女之
物品,應是身為父母照護子女之義務,然對於此正
常告知之範圍,抗告人卻如獲相對人施捨,更可證
相對人在兩造關係中並不如其所述如此弱勢。
 (三)原裁定認抗告人應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幣(
下同)12,332元云云,惟若由抗告人單獨擔任親權人,
則相對人應按月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1,331元,並由
抗告人代為管領支用:
    未成年子女若由抗告人單獨行使親權,並居住於台南市
○○區,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
費支出-按區域別分」,台南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
為22,661元,故各負擔2分之1應屬適當,故若由抗告人
單獨行使親權,相對人應按月給付11,331元之扶養費並
由抗告人代領支。
 (四)若由抗告人單獨行使親權並擔任主要照顧者,相對人得
按抗告狀附表所示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五)抗告人於111年12月至112年4月間無業,審酌雙方當時
經濟狀況,及相對人強行將未成年子女帶回○○市生活剝
奪抗告人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機會,原裁定認為相對人得
請求61,660元亦屬無據:
    ⒈抗告人於111年12月至112年4月間待業中,並無收入,
相對人則有薪資收入,兩相比較下,兩人所應負擔未
成年子女扶養費比例不應為2分之1,而應調整為相對
人負擔3分之2,抗告人負擔3分之1。
    ⒉又若相對人未強行剝奪未成年子女受抗告人照顧之機
會,未成年子女繼續生活於台南,生活費用較○○市低
,相對人請求代墊之數額亦應以因未成年子女未生活
台南市,抗告人因此減少支出之利益為主,故代墊
扶養費之計算基礎應以台南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
之22,661元為準。
    ⒊退步言之,抗告人至多僅須返還相對人41,105元:
     原裁定雖認為相對人得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
利61,660元。然查,承前所述,扶養費為父母對於子
女扶養義務之展現,自無以自己勞力、時間成本之付
出作為減少自己扶養費負擔之理由,而抗告人於相對
人主張代墊事實之期間無業,反觀相對人有穩定的薪
資收入,應由相對人負擔3分之2,抗告人負擔3分之1
為宜,縱以○○市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4,663元計
算111年12月至112年4月止抗告人所應返還相對人代
墊扶養費用至多41,105元【計算式:(24,663/3)×1
×5】,原裁定逾此之部分亦應予廢棄。
 (六)並聲明:
    ⒈原裁定全部廢棄。
    ⒉前開廢棄部分,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
行使或負擔,由抗告人單獨任之。
    ⒊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乙○○成年
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乙○○扶
養費11,331元,如遲誤一期,其後12期視為到期。
    ⒋相對人應按抗告狀附表所示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
往。
三、相對人則抗辯稱:
 (一)相對人係因長期遭受抗告人家庭暴力,方於不得已之情
形下攜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並非抗告人所稱之不友善
父母:
    ⒈抗告人固稱其並非有暴力習慣之人,主張相對人因無
法承受抗告人長年持續之暴力行為,不得已攜未成年
子女逃離之舉為不友善父母云云。惟查,於兩造婚姻
關係期間,被告即不時因瑣事怒罵相對人,甚至對相
對人暴力相向,相對人業於原審112年9月25日陳述意
見狀中提出相關證據詳細說明,茲再簡短整理如下:
     ⑴111年1月7日,於相對人餵奶時,抗告人因見未成年
子女乙○○吐奶,即暴怒痛罵相對人「北七逆!」、
「妳是有病逆!」、「豬頭」、「欠人譙欸妳,整
天在那邊屎尿不知道在屎尿什麼,妳有病是不是!
」、「都妳的簫威」、「媽的都妳的屁毛在那邊找
藉口!」。
     ⑵111年1月9日,於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乙○○遊戲時,
抗告人不知何故,竟突然暴起,於未成年子女面
前大力掌摑相對人頭部,羞辱相對人稱「馬的!豬
腦,欠揍就是你這種人」、「北七欸妳」、「在那
邊媽的屎巴尿一堆毛就是妳這種人,歸剛在那邊屎
尿,北七欸真的,腦子裝屎」、「怪咖王!怪咖
王就是妳這個人」。
     ⑶111年1月12日,相對人不小心打翻水壺時,抗告人
再次情緖失控,不僅怒斥相對人「妳是有病有病
病是不是?」、「媽的,妳是有病逆!」、「真的
智障!」 , 更以手掌用力擊打原告頭部,縱相
對人不斷求饒,抗告人仍不為所動,執意將怒氣發
洩於相對人身上,而該擊打之聲音於錄音檔中甚為
響亮,益證抗告人力道極大,毫無收歛與心軟。
     ⑷111年10月31日,抗告人於駕車時與相對人「檢討」
前幾日照料未成年子女乙○○的狀況,亦突然失去理
智大罵 相對人「他媽的他在睡覺你滑手機也就算
了,他不睡覺的時候你也在滑手機!阿不然你在那
邊裝睡!他媽的妳是有病是不是?」、「世界有病
的。他沒睡妳就在那邊裝睡,喔他媽的很累,他一
睡妳就精神來了是不是?」。
     ⑸1ll年11月4日,抗告人僅因進入房間時發現房内未
開冷氣,即暴怒斥罵相對人「死大摳是在衝啥?冷
氣不開,媽的妳是有病!」。
    ⒉上開情形僅係兩造過去相處之冰山一角,實際上,抗
告人長期遭受相對人之言語與身體暴力,身心受創甚
鉅,甚至抗告人母親亦向相對人父親坦言「……阿甲○
會打她的頭......對啊!因為男人的力氣......對,
很難控制,我也說你很奇怪欸!你難道要這樣被人家
打?啊我也說,比如我們的女兒,我們養一個女兒難
道要去給人家打?她也沒什麼不對,啊他就很愛這樣
打,我也說過不可以這樣......我知道有很多次……」
等語,已達抗告人母親在旁勸阻亦無能為力,只能暗
自同情之程度。
    ⒊抗告人雖以其僅是工作壓力過大,方不能控制自己情
緒,一時情緒失控,嗣已向相對人致歉云云為開脫之
詞。但相對人既與抗告人工作無關,亦無做錯任何事
情,更是抗告人曾經深愛致締結婚姻之人,抗告人竟
將工作上累積之怨氣,以暴力方式全然宣洩於無辜相
對人身上,儼然將相對人當作可任意蹂躪之出氣筒,
毫不尊重、亦不在乎相對人之個人尊嚴與感受。且抗
告人當時既決定與相對人攜手相伴一生,則無論遭遇
何種困難、承受何等壓力,應均以理性和平之態度與
相對人溝通,而非以如此草率殘暴之方式對待。故而
,倘任何客觀第三人處於相對人當時處境,應均會認
為抗告人上開長期掌摑與辱罵之暴力行徑,已逾越家
庭成員生活摩擦與情緖反應之合理分界,當屬家庭暴
力防治法與CEDAW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甚明。
    ⒋抗告人或許會再次狡辯相對人指謫家暴之言詞乃仇視
行為,為不友善父母云云,惟相對人僅係單純陳述抗
告人過去之暴力事實。實際上,相對人對抗告人已無
絲毫負面情緒,遑論仇視或怨恨,只是如今回想起來
仍餘遺憾及感慨而已。相對人雖仍無法原諒當時無端
施暴之抗告人,但僅係尚無從將該不堪經歷視作未曾
發生,與抗告人所謂仇視並無關聯。相對人目前所重
者,實係未成年子女之健全成長,故深深希望抗告人
能放下執念與偏見,以友善夥伴之態度,與相對人共
同協力合作,如此方能成就未成年子女圓滿人生。
 (二)原審裁定由相對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單獨親權人,較符
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應無違誤:
    ⒈查原審依職權囑託機構(即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訪視兩造,於參酌
訪視報告專業意見後認為兩造親權能力無分軒輊,基
於繼續性原則,並考量抗告人確實有無法控制自我情
緒而對相對人施暴之情形,爰裁定由相對人單獨擔任
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應屬公允適洽。
    ⒉抗告人雖仍稱其家庭支持系統、財務狀況均較佳,主
張其更適於擔任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云云,惟原
審已囑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臺南市童心園社會
福利關懷協會為鑑定,則就上開二機構所為之專業鑑
定,抗告人應平等尊重之,而非率然貶低特定機構之
專業意見,否則實在過於自以為是,有以管窺天之嫌

    ⒊又抗告人稱曾目睹相對人將當時年僅6個月大的未成年
子女懸空拋到床上,並稱自己無暴力習慣,從未對未
成年子女有暴力行為,主張相對人情緒控管不佳、不
適宜擔任主要照顧者。然而,此僅為抗告人虛構之空
言,並非事實。相對人業於原審清楚說明,每每抗告
人發怒時,根本不顧未成年子女是否在場,此有原審
原證2錄音中抗告人在未成年子女面前掌摑相對人之
情形可證之。而相對人因長期遭受抗告人之肢體暴力
,深知未成年子女必然無法承受抗告人劇烈力道,故
一旦見抗告人有動手可能時,即會立刻將未成年子女
輕放至安全位置,確保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後,再隻
身承受抗告人之怒火,以免未成年子女遭受暴力波及
愛子之心不容抗告人恣意誣陷,相對人於原審已清
楚澄明。然抗告人為求勝訴不擇手段, 如此竟再藉
相同故事血口噴人,行徑實令相對人難以苟同。況且
,抗告人如今仍以工作壓力掩飾自己之施暴事實,但
無論抗告人有何理由,應皆不得將壓力以暴力形式發
洩於無辜之相對人身上,更何況是在未成年子女面前
對相對人施暴,使未成年子女目睹抗告人如何掌摑與
辱罵相對人,對正值認知發展關鍵之未成年子女造成
最負面的言傳身教。故相對人最終只能攜未成年子女
離家,以逃離抗告人之暴力對待。倘相對人如此不得
已的自救方法都被評價為不友善父母(此為假設語,
相對人否認之),則鈞院無異是要求當時的相對人在
繼續留在臺南承受抗告人之暴力」與「拋下未成年子
女自行離家」間二擇一,對無辜之相對人與未成年子
女均屬過苛。且換做任何人處於同相對人一般,面對
動輒施暴之抗告人之絕望境地時,亦應不可能有更好
之解決方法,以兼顧相對人之人身安全與未成年子女
之健全成長。是抗告人據此指謫相對人攜未成年子女
返回娘家為不友善父母之行為云云,卻對相對人離家
之根本原因避而不談,迄今仍不願正視自己之性格缺
陷,應屬無理,亦令相對人甚為失望。
    ⒋抗告人並稱相對人平日幾乎不讓未成年子女與抗告人
互動,縱於假日亦僅給予5至10分鐘視訊時間,並隱
瞞未成年子女身體健康狀況,主張相對人非友善父母
云云。惟查,就抗告人所指,即未成年子女視訊時間
、未成年子女頭痛、感染皰疹病毒等事,相對人已於
原審113年1月31日陳述意見五狀第3頁與第6頁、同年
3月11日陳述意見六狀第4頁中澄清,並提出具體證據
證明抗告人所述不實。蓋自原審聲證10之LINE對話紀
錄,應可見相對人主動分享未成年子女生活狀況,積
極促成未成年子女與抗告人視訊,幾乎每日均有視訊
。而就未成年子女身體各種狀況,相對人亦從無隱瞞
之意,反係抗告人為取得訴訟武器,漠視醫學常識,
不斷以各種藉口對相對人吹毛求疵,故相對人才會提
醒抗告人可自行查閱未成年子女之健康存摺,但此友
善建議竟被抗告人曲解成無合作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意
,更遭抗告人自稱感覺像被施捨云云,抗告人如此莫
名其妙之心理狀況,已令相對人無所適從,不知該如
何作為。或許只有每日對未成年子女精密檢查,並向
抗告人鉅細靡遺地報告,才能讓抗告人滿意而不再挑
剔?
    ⒌從而,原審參酌上情後,認定相對人確係因抗告人家
暴行為,為保障自己之人身安全與未成年子女之妥善
照養,而攜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之舉,具有正當理由
,難謂為不友善父母行為。抗告人雖稱自己從未對未
成年子女為暴力行為,主張自己較相對人更適合擔任
未成年子女之單獨親權人云云,惟抗告人既曾對相對
人為長期家暴行為,可見其情緖控管能力確實不佳,
易有過激行為,且其並不避諱於未成年子女面前行之
,對未成年子女而言絕非良好之示範。是以,依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與繼續性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主要照顧者原則、最小變動原則等就未成年子女最
佳利益完整考量後,甶相對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單獨
親權人,應較為妥適。故原審此部分酌定並無違誤,
不僅兼顧未成年子女實際生活所需,並使未成年子女
有充足時間與未同住之父親維繁情感。抗告人任意指
謫原審裁定不當,實屬無理,要無足取。
 (三)抗告人並稱其自111年12月至112年4月為待業中,主張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代墊費用、計算基礎應予調整云云,
亦屬無據:
    ⒈參原審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之訪視報
告,抗告人已於報告第2頁自陳「每月扣除支出後尚
能儲蓄約20000元〜30000元,另有一筆500000的定期
存款。」等語,顯然抗告人經濟狀況甚佳,並無因待
業而受影響,則抗告人所稱應考量其經濟能力調降未
成年子女負擔比例云云,應不可採。
    ⒉況原審裁定係以111年○○市平均每人消費支出24,663元
為計算基準,計算未成年子女111年12月至112年4月
共5個月之扶養費與抗告人未來每月應給付之扶養費
。惟於112年度○○市之每人平均消費支出已提高為26,
226元,倘平均分配應為13,113元,故抗告人實際上
應返還相對人代墊扶養費64,784元(計算式:24,663
元÷2+26,226元÷2×4=64,784元)。則原審裁定僅命抗
告人返還61,660元,並自裁定確定日起按月給付12,3
32元,已相當有利於抗告人,抗告人竟認為應再予調
降,實在吝嗇,更屬無理。
 (四)另就原審裁定抗告人會面交往方案,相對人對原審方案
並無意見,僅係見抗告人於抗告狀附表將農曆春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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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