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13年度,15號
TNDV,113,國,15,2025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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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聰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113年度國字第15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30,887元,應徵裁判費1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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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