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26號
TNDV,112,重訴,326,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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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原 告 巫名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登乾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分
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為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當事人始為
適格。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其與被告陳登乾等共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519.01平方公尺)予以分割,惟
被告陳清泰(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3年11
月4日死亡,本院已於114年2月4日發函命原告於10日內具狀
補正陳清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順位繼承人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查明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之情形,並補正正確之被告人別及具狀由陳清泰
承人承受訴訟(按其繼承人人數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到院,以補正當事人適格,經原告於114年2月8日收受,然
迄未補正。本院前既已給予原告相當期間補正上開資料,爰
再以本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具狀提出:被告陳清泰之除戶謄
本、繼承系統表、全體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查明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並
補正正確之被告人別及具狀由陳清泰繼承人承受訴訟(按其
繼承人人數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到院,以補正當事人
適格,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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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