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94號
TNDV,112,訴,894,2025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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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紀秀月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被 上訴人 徐興旺
徐燕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894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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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