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472號
TNDV,112,訴,1472,2025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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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惠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住所
,上訴期間已於114年2月13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14年2月24
日始提起上訴等情,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
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
間,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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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