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惠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住所
,上訴期間已於114年2月13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14年2月24
日始提起上訴等情,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
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
間,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