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複代理 人 曾偲瑜律師
被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58,011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 000元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其餘新臺幣18,258,011元自民 國114年2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7,753,000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258,01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依家事訴訟事件第51條規定為家 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查原告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權,原於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司家調字卷一第101頁), 嗣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如後述( 見本院家財訴字卷二第127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揆諸上開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剩餘財產部分:
⒈關於被告所提「兩造婚後剩餘財產一覽表」原告部分現存 之婚後財產編號29至35所示之房屋、土地(見本院家財訴 字卷二第71-1頁),均係原告分割繼承取得,有土地及建 物謄本可稽(原證8,見本院家財訴字卷二第95至105頁, 又其中安定區○○寮00號房屋係未保存登記建物),依民法
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不得列入原告之婚後財產範圍。 ⒉關於被告所提「兩造婚後剩餘財產一覽表」原告部分現存 之婚後財產之編號36至42所示之股票(見本院家財訴字卷 二第71-1頁),均係原告於110年12月8日以後新增之財產 ,有原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資料上所載日期註記為111 年可證(見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105至106頁),故此部分 股票不得列入原告之婚後財產範圍。
⒊原告有1筆「房屋租賃契約承租人保證金」債務700,000元 (原證6,見本院家財訴字卷二第84頁),應列入原告之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二)被告剩餘財產部分:
原告於110年6月3日曾詢問被告關於其名下坐落臺南市安 平區、永康區之房地貸款餘額,經被告提供銀行對帳畫面 ,告知餘額分別為6,942,938元、830,698元(原證7,見 本院家財訴字卷二第93至94頁),是被告於113年12月3日 提出「兩造婚後剩餘財產一覽表」被告部分婚姻關係存續 中所負債務編號2、3所示分別為13,800,000元、9,000,00 0元之房地貸款債務(見本院家財訴字卷二第70至71頁) ,應非110年12月8日之實際貸款餘額。
(三)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3,269,213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雖主張其有1筆「房屋租賃契約承租人保證金」債務7 00,000元,然此與房屋租賃契約保證金至多為2個月之通 常情形顯有不符,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為85,000元 ,則保證金至多應僅為170,000元,被告亦爭執系爭房屋 租賃契約之形式上真正。
(二)關於被告名下坐落臺南市安平區、永康區之房地於110年1 2月8日之貸款餘額,倘本院認為不能以上開房地謄本上所 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金額為依據,則至少應以原 告所提原證7之兩造LINE訊息內容所示貸款餘額認定之。(三)針對原告擴張聲明部分之利息,應自言詞辯論期日即114 年2月12日之翌日起算。
(四)被告婚後自82年起即在臺南市北區○○○菜市場擺攤經營服 飾店,每日起早貪黑,辛苦工作賺錢,甚至懷孕期間仍騎 著機車補貨、開店做生意,收店返家後繼續獨力操持家務 及負責兩造子女之教養照護,以一己之力負擔永康區及安 平區房地貸款之繳納、家庭生活開銷、子女醫療教育保險 費用等,對家庭之付出不可謂不多;反觀原告終日遊手好
閒,不僅工作及經濟狀況均不穩定,且經常在外應酬酗酒 、賭博或流連酒店,甚至酒後在外過夜不返家,亦曾數度 貸款或向被告無端索要金錢購買昂貴賓士車代步、沉迷職 棒簽賭、打高爾夫球、與婚外情對象出國旅遊,恣意花費 被告一點一滴賺取之血汗錢,難認原告對於被告婚後累積 之資產或增加之財產有可歸功之處,原告欠缺參與分配剩 餘財產之正當基礎。綜上,審酌兩造於婚姻存續期間之家 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雙 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應認原告對被告現存婚後財產之累 積與增加縱有貢獻,然貢獻與協力程度難認與被告相當, 被告爰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3項規定,請求就兩造剩 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比例調整為被告分配三分之二、原告分 配三分之一,以兼顧實質公平。
(五)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81年1月6日結婚,被告於110年12月8日訴請離婚, 經本院111年度婚字第59號判決准予兩造離婚確定。(二)兩造婚後未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又 本件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基準時點為被告起訴離婚之日即 110年12月8日。
(三)兩造不爭執之婚前、婚後財產及其價值,除以下爭執事項 所列之部分外,其餘如附表一、二所示。
四、爭點:
(一)原告剩餘財產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所提「兩造婚後剩餘財產一覽表」原告部分 現存之婚後財產編號29至35所示之房屋、土地(見本院家 財訴字卷二第71-1頁),均係其繼承取得,不得列入其婚 後財產範圍,是否有理由?
⒉原告主張被告所提「兩造婚後剩餘財產一覽表」原告部分 現存之婚後財產編號36至42所示之股票(見本院家財訴字 卷二第71-1頁),係其於110年12月8日以後新增之財產, 不得列入其婚後財產範圍,是否有理由?
⒊原告主張其有1筆「房屋租賃契約承租人保證金」債務700, 000元,應列入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是否有理由 ?
⒋原告有無如附表一「(二)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編 號2至5所示之債務?
(二)被告剩餘財產部分:
被告名下坐落臺南市安平區、永康區之房地(即附表二編
號37、38),於110年12月8日之貸款餘額究為多少?(三)原告是否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剩餘財產差額本息?若可,其 金額為若干?是否有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調整 或免除原告分配額之情形?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剩餘財產部分:
⒈被告所提「兩造婚後剩餘財產一覽表」原告部分現存之婚 後財產編號29至35所示之房屋、土地(見本院家財訴字卷 二第71-1頁),均係原告繼承取得,不應列入原告現存之 婚後財產:
⑴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 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 財產。二、慰撫金」。
⑵被告固主張其所提「兩造婚後剩餘財產一覽表」原告部 分現存之婚後財產編號29至35所示之房屋、土地為原告 現存之婚後財產云云,惟查上開房、地為臺南市北區○○ 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西門路0段000號房屋(權利範圍 三分之一)、門牌號碼臺南市安定區○○里○○寮00號房屋 (權利範圍十二分之一)、臺南市北區○○段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一)、同段687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三分之一)、同段68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 一)、臺南市安定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五分 之一)、臺南市安定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十二分之一),除門牌號碼臺南市安定區嘉同里○○寮 00號房屋(權利範圍十二分之一)外,業據原告提出其 記載上開土地、建物均係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為 原告所有之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家財訴字卷第 二第95至105頁),足認確為原告繼承取得之財產,至 於門牌號碼臺南市安定區嘉同里○○寮00號房屋(權利範 圍十二分之一),雖未據原告提出其建物登記資料,然 由該房屋之課稅現值僅716元(見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1 04頁),價值甚低,足見原告主張該房屋係未保存登記 建物,應屬實情,故該房屋自無不動產登記謄本可以提 出,然由原告就該房屋之權利範圍與就臺南市安定區○○ ○段0000-0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相同,均為十二分之一 ,且坐落之地點均在○○寮,足認上開房屋應即係坐落上 開土地上,由原告一起繼承取得之事實,故揆諸上開說 明,應認被告所提「兩造婚後剩餘財產一覽表」原告部
分現存之婚後財產編號29至35所示之房屋、土地(見本 院家財訴字卷二第71-1頁),均係原告繼承取得,不應 列入原告現存之婚後財產。
⒉被告所提「兩造婚後剩餘財產一覽表」原告部分現存之婚 後財產編號36至42所示之股票(見本院家財訴字卷二第71 -1頁),均係原告於110年12月8日以後新增之財產,不應 列入其婚後財產範圍:
⑴按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 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⑵查被告固主張其所提「兩造婚後剩餘財產一覽表」原告 部分現存之婚後財產編號36至42所示之股票(見本院家 財訴字卷二第71-1頁)為原告現存之婚後財產云云,係 以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105頁原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之記載為據,然上開財產之異動日期均 記載為111年,加以本院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所調取原告於110年12月8日之集保資料均未見上 開股票(見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173至174頁),足認原 告抗辯上開股票係110年12月8日以後新增之財產,確屬 實情,揆諸上開說明,自不應列入其婚後財產範圍。 ⒊原告所提之證據尚無法證明其確有「房屋租賃契約承租人 保證金」債務700,000元,自不應將此列入其婚姻關係存 續中所負債務:
⑴按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上之 證據力,且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舉 證人應負證其真正之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33 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原告主張其有1筆「房屋租賃契約承租人保證金」債務70 0,000元,應列入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並提出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為據(見本院家財訴字卷二第8 1至91頁),然為被告所否認,並否認上開契約書之真 正,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就上開契約書之真正負舉 證責任,然原告就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本院自無 從認上開契約書為真正,而既無從認該契約書為真,原 告自無從據此證明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所謂「房屋租 賃契約承租人保證金」債務700,000元存在,自不應將 此列入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⒋原告確有如附表一「(二)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編 號2至5所示之債務存在:
⑴按一造當事人於主張之事實已有相當之證明,而他造當
事人對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 ,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非真正(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 第730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固否認原告有如附表一「(二)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負債務」編號2至5所示之債務存在,然原告於110年1 2月8日確有上開債務餘額,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113年4月9日元銀字第1130007511號函檢送之往來 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333至335頁,上 開資料在第335頁),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空言否認 原告有上開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並未提出任何證 據證明,揆諸上開說明,應認被告之抗辯非真正,故原 告有如附表一「(二)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編號 2至5所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堪以認定。(二)被告剩餘財產部分:
依被告所提之證據並無法證明其名下坐落臺南市安平區、 永康區之房地(即附表二編號37、38)於110年12月8日尚 有貸款餘額:
⒈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 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 抵押人或其他債權人否認有該債權存在,自應由主張其法 律關係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 11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主張其名下坐落臺南市安平區、永康區之房地(即 附表二編號37、38)於110年12月8日尚分別有貸款餘額13 ,800,000元、9,000,000元存在,惟為原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主張該債權不存在,查被告就其於110年12月8日有上 開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存在,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 (見本院家財訴字卷二第70至71頁),而依原告所提出上 開房地登記資料,上開房地於起訴時固分別登記有擔保債 權總金額13,800,000元、1,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見本院司家調字卷一第41至48頁),而後君宸不動產估 價師事務所所調取之被告名下永康區房地登記資料於111 年1月3日則登記有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見該 所上開永康區房地之鑑定報告),然依上開說明可知,因 原告否認有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被告 自應就其於110年12月8日有上開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存在負舉證責任,就此被告僅:空言縱不能以上開房地謄 本上所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金額為依據,則至少 應以原告所提原證7之兩造LINE訊息內容所示貸款餘額認 定之云云,然原告所提出被告傳送之原證7貸款資料所顯
示者為被告於110年6月27日、同年月29日繳款日前之債務 餘額,並不能證明於110年12月8日仍有該債務餘額存在, 故被告據此主張其於110年12月8日有上開房地貸款餘額存 在,自屬無據,本院無從認被告有此部分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負債務存在。
(三)依被告所提之證據並無法證明本件有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 1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原告分配額之情形,故原告得向被 告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23,258,011元本息: ⒈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 差額,應平均分配之,民法第1030條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⒉查兩造之現存之婚後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即如 附表一、二所示,依上開規定計算原告之剩餘財產價值為 22,403元【計算式:1,501,390-1,478,987=22,403】;被 告之剩餘財產價值為46,538,425元【計算式:46,565,058 -7,722-18,911=46,538,425】,故若無被告所抗辯應依民 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調整原告之分配額之情事存在, 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為23,258,011元【計算式 :(46,538,425-22,403)÷2=23,258,011】。 ⒊次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依同條第1項平均分配剩餘 財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其立法意 旨,在使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之資產,於婚 姻關係消滅而雙方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 得,以達男女平權、男女平等之原則。惟夫妻一方對於婚 姻共同生活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 當基礎時,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此際如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 以期公允。是法院為前項裁判時,猶應斟酌夫妻婚姻生活 情形,雙方於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 對家庭付出之協力、財產取得及經濟能力等因素;又當事 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⒋查被告固以前詞主張原告僅能分配上開剩餘財產差額之三 分之一云云,然其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揆諸上開說明 ,自難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剩餘財產 差額應為23,258,011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⒌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剩餘財產差額部分,並無給付之確定期限,揆諸上開說明 ,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或受催告時始負遲延責任。本 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00,000元之起訴狀於調解時並未 送達被告,然被告於本院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已知 該起訴狀之內容,有本院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可以 證明(見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9頁),則被告就5,000,00 0元部分應自翌日即113年2月6日起始負遲延責任,然就其 餘18,258,011元,原告係於114年2月12日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被告於該日始受催告,有本院該日之言詞辯論 筆錄為證(見本院家財訴字卷二第127頁),則被告就此 部分應自翌日即114年2月13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據此,原 告請求前開金額其中5,000,000元應自113年2月6日起,其 餘18,258,011元應自114年2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被告 給付23,258,011元本息,核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斟酌 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
八、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 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 予准許。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附表一:原告之剩餘財產及其價值
(一)現存之婚後財產 編號 項目 81年1月6日兩造結婚日之餘額或價值(單位:新臺幣/元) 110年12月8日被告起訴離婚日之餘額或價值(單位:新臺幣/元) 證據 1 遠雄人壽-超好心殘廢照護終身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X (尚未投保) 213,964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57頁 2 南山人壽-新二十年限期繳費特別增值分紅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X (尚未投保) 273,602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161頁 3 南山人壽-南山康寧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X (尚未投保) 359,938 同上 4 安達國際人壽-康健人壽金準變額萬能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X (尚未投保) 114,414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09頁 5 股票-(2331)精英 X (尚未取得) 184,400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173頁 6 股票-(2369)菱生 X (尚未取得) 217,200 同上 7 板信銀行成功分行活儲存款 X (尚未開戶) 99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07頁 8 永豐商業銀行存款(帳號後5碼:30485) X (尚未開戶) 422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31頁 9 永豐商業銀行存款(帳號後5碼:08818) X (尚未開戶) 112 同上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帳號後5碼:02172) X (尚未開戶) 2,074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41頁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帳號後5碼:73666) X (尚未開戶) 587 同上 12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 X (尚未開戶) 21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43頁 1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帳號後5碼:56827) X (尚未開戶) 11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53頁 1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帳號後5碼:27603) X (尚未開戶) 1,344 同上 1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帳號後5碼:44073) X (尚未開戶) 114 同上 1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 X (尚未開戶) 1,141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57頁 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台南分行存款 X (尚未開戶) 110,728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61頁 18 京城商業銀行營業部存款(帳號後5碼:37890) X (尚未開戶) 39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67頁 19 京城商業銀行營業部存款(帳號後5碼:02001) X (尚未開戶) 86 同上 20 京城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存款(帳號後5碼:18698) X (尚未開戶) 1,302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68頁 21 京城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存款(帳號後5碼:01263) X (尚未開戶) 2,048 同上 2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美元239.73元,匯率27.69) X (尚未開戶) 6,638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83頁 2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帳號後5碼:69839) X (尚未開戶) 433 同上 24 陽信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 X (尚未開戶) 144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301頁 25 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存款 X (尚未開戶) 129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313頁 26 元大商業銀行存款(帳號後5碼:14914) X (尚未開戶) 852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335頁 27 元大商業銀行存款(帳號後5碼:00670) X (尚未開戶) 3,368 同上 28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存款 X (尚未開戶) 6,180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391頁 小計 0 1,501,390 (二)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編號 項目 證據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放款:16,558元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57頁 2 元大商業銀行-長期擔保放款(0000000000000000):374,625元(被告有爭執)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335頁 3 元大商業銀行-長期擔保放款(0000000000000000):374,625元(被告有爭執) 同上 4 元大商業銀行-長期擔保放款(0000000000000000):337,500元(被告有爭執) 同上 5 元大商業銀行-長期擔保放款(0000000000000000):375,679元(被告有爭執) 同上 小計:1,478,987元 附表二:被告之剩餘財產及其價值
(一)現存之婚後財產 編號 項目 81年1月6日兩造結婚日之餘額或價值(單位:新臺幣/元) 110年12月8日被告起訴離婚日之餘額或價值(單位:新臺幣/元) 證據 1 南山人壽-新二十年限期繳費特別增值分紅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X (尚未投保) 255,834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161頁 2 南山人壽-南山康寧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X (尚未投保) 264,584 同上 3 新光人壽-鑫富一生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2)保單價值準備金 X (尚未投保) 392,513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383頁 4 全球人壽-國華人壽至尊還本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X (尚未投保) 293,415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429頁 5 全球人壽-國華人壽福多保本終身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X (尚未投保) 53,450 同上 6 股票-(1711)永光 X (尚未取得) 85,050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176頁 7 股票-(1720)生達 X (尚未取得) 40,600 同上 8 股票-(1752)南光 X (尚未取得) 36,350 同上 9 股票-(1789)神隆 X (尚未取得) 131,706 同上 10 股票-(2027)大成鋼 X (尚未取得) 59,928 同上 11 股票-(2105)正新 X (尚未取得) 70,400 同上 12 股票-(2801)彰銀 X (尚未取得) 64,839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177頁 13 股票-(2880)華南金 X (尚未取得) 68,364 同上 14 股票-(2885)元大金 X (尚未取得) 149,523 同上 15 股票-(2892)第一金 X (尚未取得) 138,072 同上 16 股票-(4105)東洋 X (尚未取得) 349,000 同上 17 股票-(4114)健喬 X (尚未取得) 126,063 同上 18 股票-(4129)聯合 X (尚未取得) 178,232 同上 19 股票-(8076)伍豐 X (尚未取得) 44,392 同上 20 板信銀行成功分行活儲存款 X (尚未開戶) 62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07頁 21 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存款(帳號後5碼:30641) 1,900 1,900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17至219頁 22 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存款(帳號後5碼:57031) 4,640 23,415 同上 23 永豐商業銀行存款 X (尚未開戶) 81,203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31頁 24 中華郵政存款 X (尚未開戶) 13,752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35頁 25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 X (尚未開戶) 1,308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43頁 2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 1,182 1,182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49頁 2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 X (尚未開戶) 133,872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53頁 2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帳號後5碼:02808) X (尚未開戶) 73,107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57頁 2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美元1,900.17元,匯率27.69) X (尚未開戶) 52,616 同上 3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存款 X (尚未開戶) 9,542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63頁 31 京城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存款 X (尚未開戶) 3,906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71頁 3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存款 X (尚未開戶) 3,481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75頁 3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帳號後5碼:10812) X (尚未開戶) 6,446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327頁 3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帳號後5碼:02842) X (尚未開戶) 918 同上 35 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存款 X (尚未開戶) 988,744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331頁 3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功分行存款 X (尚未開戶) 94,060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365、367頁 37 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房地 X (尚未取得) 30,353,229 君宸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第2頁 38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地 X (尚未取得) 11,920,000 同上 小計 7,722 46,565,058 (二)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編號 項目 證據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放款:18,911元 本院家財訴字卷一第2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