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4年度,16號
TNDM,114,附民緝,1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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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
原 告 劉東育
被 告 吳家成
上列被告吳家成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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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