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30號
原 告 王玟涵
被 告 謝鎧丞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
字第2781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的主張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記
載。
二、本案不曾開庭,所以被告未曾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法律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
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
案件「已經移送法院並經收案」(訴訟繫屬)為前提。
2.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又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告過早起訴:
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815號案件,雖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但根據本院同仁於114年3月21日電話詢問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此案尚未移送到本院。
2.原告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移送刑事案件到本院之前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時間過早,是在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
的期限之前。
3.原告在期限之前起訴,不合於法律的規定,屬於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所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的情形,因此應該
依這個規定,一併駁回原告的起訴及假執行的聲請。
三、補充說明:
原告可以在確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815號案件移送本院之後,(以更正日期後的相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一式兩份)向本院再提一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