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81號
TNDM,114,附民,581,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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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原 告 法俐思·伊斯巴利達夫

被 告 吳建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1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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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