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372號
TNDM,114,附民,372,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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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72號
附民原告 廖益輝



附民被告 謝宗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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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