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69號
TNDM,114,附民,269,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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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69號
附民原告 張益瑄
附民被告 蘇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蘇國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
件,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24日以114年度金易字第5號判決無
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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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