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66號
TNDM,114,聲保,66,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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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建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蘇建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建民前因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2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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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