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73號
TNDM,114,聲,473,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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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竣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竣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除編號3「犯罪日期」欄「113/09/15」更正為「112/09/15
」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竣暐定應執行
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
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經考量被告犯罪之時間、地
點、方法、犯罪類型等情,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彬得抗告(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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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