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
附民原告 鍾芷庭
附民被告 吳治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7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