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847號
TNDM,114,簡,84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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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晉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晉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羅晉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復進而施用,其
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屬對自我身心
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
且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惟先前即有施用毒品
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判刑處罰,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
被告未能切實戒絕革除惡習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罪,呈
現戒癮之意志力及刑罰反應力均為薄弱之情狀,復兼衡被告
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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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