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782號
TNDM,114,簡,782,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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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健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4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健中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女涼感套衫、女橫紋船領短袖T恤各壹件,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健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曾因竊取店家商品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本
院112年度簡字第716號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
參,詎其不知悔改,年輕力壯,竟不思己力賺取生活所需,
再為本案犯行,實屬不該,惟念其尚知坦認犯行,並考量其
犯罪手段、目的,與所竊財物價值,暨附件附表編號1、2竊
取財物已尋獲歸還告訴人潘虹如,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
卷可參(警卷第31頁),與素行(本院卷第9至10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警惕。
四、被吿竊得附件附表編號1、2之財物已尋獲歸還告訴人,業如 前述,而附件附表編號3、4之財物,被吿將之丟棄,並無歸 還告訴人之情,業據被吿陳稱在卷(警卷第6頁),因此, 此部分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609號  被   告 陳健中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健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9月18日1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樓「無印 良品南紡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隨即離 去。嗣因門市主管潘虹如發覺商品失竊而報警處理,並經警 調閱監視器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潘虹如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健中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潘虹如、證人即被告朋友李耀宗於警詢時所證述 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財物損失清單明細、監視 器畫面擷圖翻拍照片、現場蒐證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上開被 告所竊得之物,除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已發還予告訴 人,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在卷可參外,其餘均係屬被 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 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謝 旻 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 育 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1 不鏽鋼髮用剪刀 1把 2 不鏽鋼打薄剪刀 1把 3 女涼感套衫 1件 4 女橫紋船領短袖T恤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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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