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宸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營偵字第282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
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刑法第
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刑法施行法第
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
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年7
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
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自101年7月1日施行,揆諸
上開說明,商標法第98條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
準此,違反商標法案件中有關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
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沒收與否,即應回歸刑法沒收實體
之規定,如沒收之物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情形,則沒收時尚
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增加依職權沒
收之舉認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
有礙取締仿冒成效,為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並因應上開中華
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
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故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業經總統於105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
第10500146951號令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
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
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周宸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營偵字第28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
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商標名稱係附表所
示商標權人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物品,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
佐,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或圖樣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有無提告) 仿冒商品 名稱 仿冒商品數量 0 adidas(00000000、00000000 )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提告) 短袖上衣、外套 共計5件 0 Hello Kitty、My Melody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未提告) 盤子、內褲 共計332件 0 NIKE (00000000、00000000)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未提告) 運動上衣、運動襪 共計43件 0 Champion(00000000) 美商漢佰公司及HBI品牌服裝公司 (未提告) 上衣 共計17件 0 Supreme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未提告) 衣服 共計11件 0 DORAEMON、蠟 筆小新 (00000000、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未提告) 上衣、內褲及童裝 共計13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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