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5號
TNDM,114,單禁沒,35,202503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啓忠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零二四公克)
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
關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檢驗耗損
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4年度聲沒字第48號  被   告 王啓忠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 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



、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被告王啓忠於民國112年12月24日晚間某時許,在臺 南市○區○○街000巷00號北海餐飲娛樂大樓內,以不詳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13 年10月16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 1包(檢驗後淨重0.024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832號),經 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82520號)1份在 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