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343號
TNDM,114,交易,343,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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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韻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9042號),本院認為不宜行簡易程序,改行通常程序
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陳韻如於民國113年3月8日19
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
官田區建業路自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建業路與工業路口時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為
天候晴,道路照明設備有照明且開啟,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
柏油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翁雅筑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對向行駛至此,雙方因而發生碰撞
,致翁雅筑受有胸主動脈破裂、左大腿骨折、右側骨盆骨折
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 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翁雅筑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於臺南市官田區調
解委員會達成調解,並於114年3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臺
南市官田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見
交簡卷第19-23頁)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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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