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892號
TNDM,113,附民,1892,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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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92號
附民原告 黃千芳


黃珏菁

杜庭宜

陳昱銓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附民被告 冷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醫訴字第2號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千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珏菁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
告應給付原告杜庭宜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給付原告陳
昱銓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陳述:被告冷麗君杜瓊玲二人,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致
原告等受有臉部嚴重傷害,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
訴,現由鈞院審理中。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
條、第195條相關規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冷麗君所涉違反醫師法等案(113年度醫訴字第2
號),業於民國114年3月18日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尚
未確定),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等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玉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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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