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3年度,53號
TNDM,113,訴緝,53,2025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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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漢軒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漢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柯漢軒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
載「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柯漢軒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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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