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62號
TNDM,113,訴,262,2025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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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政廷


選任辯護人 莊志剛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案號應更正為「2382號
」;事實欄第2行之時間應更正為「111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案號及事實欄
內關於上揭時間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爰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培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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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