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4號
附民原告 莊國鑫
送達代收人 黃博瑋律師
附民被告 徐心如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765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