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3年度,293號
TNDM,113,簡上,293,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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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宗諺


選任辯護人 趙培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6日113年
度簡字第260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1897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64條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宗諺竊盜案件,前經審結,並定期宣
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7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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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