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0號
聲 請 人 葉璟霖即原告王曉薇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 樓
相 對 人 葉冠偉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 即 被
告 樓
葉成財
共 同 張智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及附表二關於土地坐落、基地坐落欄
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一、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是以,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附表一:
(登記原因:信託)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10 1/1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357 59/1000
建物築標改示良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1567 臺北市○○○路0段000號地下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86.9(㎡) 全部
附表二:
(登記原因:買賣)
土 地 標 示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8 1/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10 9/1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274 1/4
建物築標改示良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1480 臺北市○○○路0段000○0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34.21(㎡)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