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李碧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李杏華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205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8389-9 1 150 2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85NX036486-9 1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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