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徐也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77-ND-17540-7 1 1000 002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15185-8 1 300 003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26758-7 1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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