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468號
TPDV,114,除,468,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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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張珮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柯慶昌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214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7272-8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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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