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朱聖緣(即朱有功之繼承人)
朱翰緣(即朱有功之繼承人)
朱嘉緣(即朱有功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謝進益律師
丁錦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11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俊霖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58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江九思 江羅麗玲 民國 90年4月18日 民國 90年5月18日 500萬元 TH202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