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楊欣濃(即楊恩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期間之末
日114年2月28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同年3月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原持有人 ㈠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477376 6 1 164 楊欣濃 ㈡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30344 5 1 400 楊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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