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李欽銘(即李錦娥、李王冬粉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李欽漢(即李錦娥、李王冬粉之繼承人)
李芬芳(即李錦娥、李王冬粉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碧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