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林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原屆滿日
之114年1月30日為休息日,故遞延至以此日代之),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67465-8 1 1000 002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3033-1 1 960 003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7465-5 1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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