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377號
TPDV,114,除,377,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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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吳麗敏(即吳榮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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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