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王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21896-7 1 450 002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36679-5 1 168 003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89646-1 1 177 004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14493-0 1 197
, 台灣公司情報網